第一条 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表彰激励学习成绩特别优异、科研能力和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根据《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评审细则。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 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学院每年根据学校下达的名额,统筹安排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充分发挥国家奖学金的激励作用。
第四条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入学时人事档案已转到青岛科技大学的全日制脱产学习的研究生均有申请资格。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学风严谨,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态度端正,成绩优异,必修课平均成绩80分以上或排名在本学科10%之内,且所有修读课程未出现过不及格现象。国家英语六级考试成绩425分(含425)以上;
(五)科研成果突出,至少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领域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至少一篇;
2. 获得国家专利授权;
3. 在国际性、全国性学术、科技、文化竞赛中获得三等奖及以上奖励者。
以上科研成果均要求第一单位为青岛科技大学,研究生是第一作者;或其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其余无效。
4. 在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中承担主要编写任务,超过5万字以上。
(六) 积极参与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文化活动,表现优秀。
第六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资格:
(一)评选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评选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评选学年因个人原因学籍状态处于休学或其他保留学籍情况的;
(四)修读年限超过3年的;
(五)当年毕业的研究生。
第七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政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负责研究生教育工作的副院长和副书记、各学科(学位点)主要负责人、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研究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细则制定和院内评审等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院分团委,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的日常事务。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须由本人向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科研成果类上交材料请参照《澳门威斯尼斯615人官方研究生科研成果量化分计算办法(2017年试行)》)。在相关专业领域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研究生,在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实行等额审查和差额评选相结合的方法。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按学校下达名额进行推荐。其中,等额推荐的候选人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查通过。差额推荐的候选人由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组织对推荐人员进行差额评选。
第十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在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确认后以科研量化分为依据确定本院推荐获奖研究生初步名单,获推荐的研究生的材料须根据学校要求在学院内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名单及申请材料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 研究生在学院公示获奖初步名单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第十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平等原则、回避原则、公正原则和保密原则。
第十三条 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过程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纪律或弄虚作假行为的,或评审结束出现被检举揭发并经核查属实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并取消该研究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的评审资格,对已发放的奖学金学校全部追回。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